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煜翔
- 相對人
-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全字第一○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全字第10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經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