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葉明宏
- 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隆
- 相對人
- 林三益筆墨專家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隆
- 相對人
- 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調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