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明宏、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林昌隆、林三益筆墨專家、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黎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明宏 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益筆墨專家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調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