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昭瑾、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黃嘉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昭瑾 相 對 人 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Bullitt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嘉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Bullitt Group Limited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惟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 戶存摺封面及自相對人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