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蔡佾澄
- 代理人
- 孫瑞蓮律師
- 相對人
- 沅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亮甫
- 代理人
- 白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4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利息計算至本件聲請調解日前一日即113年1月30日之經過時間為1年又21日(38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27,771元[計算式:1,641,000元+1,641,000元×0.05×(386/365=1,727,7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