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蕭順文、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家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蕭順文 相 對 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家濱 代 理 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384,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係於113年4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則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收狀資料查詢、上訴抗告查詢、確定證明清單等件可參,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