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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原告
許宗約
被告
郭壽仁即和豐自助餐店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上

午10時50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52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2,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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