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原 告 許宗約 被 告 郭壽仁即和豐自助餐店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52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2,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