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
- 原告
- 許宗約
- 被告
- 郭壽仁即和豐自助餐店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上
午10時50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52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2,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