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4號
- 原告
- 黃曼茜
- 被告
- 沙加咖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之規定。又,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7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而請求薪資及加班費共計4萬9,0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經查,原告前就同一給付之請求,前已聲請本院非訟中心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563號支付命令,命被告應向原告清償,且經該支付命令事件已於113年11月7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此有本院非訟中心函文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上開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是原告核無提起本訴之必要。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無從補正,參照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