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捷霸企業有限公司、陳彥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捷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或受告知日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法院並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 第32號勞動調解適當方案書(下稱系爭方案書),提起異議到院。因系爭方案書於收受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系爭方案書業於同年9月4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於113年10月24日提出異議,有上揭系爭方案書、送達證書、 異議人異議狀收文戳章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至51、56、62頁),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