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9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林安安
訴訟代理人
翁聖杰
被告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良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朱仙莉律師

趙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85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95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7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120元,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9,785元(本院卷第98、244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計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有關原告主張其於本院卷第101頁所載期間加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1年9至12月份假日線上教育訓練工作及國際連線教學排程表、LINE群組對話紀錄為證,並經證人徐若萍即原告主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又原告雖僅係負責開啟線上教育課程,然原告在線上視訊開啟前須先與營養師(假日線上教育訓練工作)、廠商(國際連線教學)確認是否有上線、上課資料是否備齊、講師說話聲音、提供之講義或影片內容可否正常播放、學員登錄、注意有無學員發問、統計線上上課人數、在視訊期間更要確保整個視訊過程之流暢,並即時排除相關問題等,是原告於上開期間進行線上教育訓練及國際連線教學之前、進行中以及結束後,其出勤時間、工作內容及方式,均須配合被告所排定之課程時程,並受被告業務運作所拘束,難認屬可自由支配之個人時間,自應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非如被告所述僅是開啟視訊與等待,是原告確有加班之事實,即堪認定。

㈡按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此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2頁),是其每小時之薪資為396元(計算式:95000÷30÷8=,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假日線上教育訓練工作及國際連線教學每次加班時數均為1.5小時,是每次加班費為792元(計算式:396×4÷3×1.5=),原告主張之假日線上教育訓練工作為9次、國際連線教學為4次,以上共計13次,上開加班費合計為10,296元,原告僅請求9,785元,在其得請求之範圍內,自應准許。

㈢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㈣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95元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