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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