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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正忠

上訴人
即被告
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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