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元×1/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