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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葉鈺嬌
原告
羅珉
原告
陳妍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應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別在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上開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書狀為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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