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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施月燿

聲請人
唐國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曦核酸基因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記載相對人晨曦核酸基因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記載相對人晨曦核酸基因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靖隆」,惟查,郭靖隆於113年2月19日(本件聲請前)已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可憑,自無從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非合法。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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