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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告
廖品淳
被告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827 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民事勞動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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