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廖品淳
- 被告
-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承斌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827 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民事勞動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