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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徐文瑞徐文瑞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 原告
    廖品淳
  • 被告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廖品淳 被 告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827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勞動二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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