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受訓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徐文瑞
- 當事人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家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魏先本 謝成隆 被 告 黃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受訓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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