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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 原告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峻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933元(已繳納裁判費2,87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84萬9,085元。經核,原告追加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58萬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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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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