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創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佳進
- 訴訟代理人
- 李亞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庭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