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創順科技有限公司、洪佳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佳進 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庭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