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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賴冠吟
原告
林貞妙
原告
黃韻如
原告
黃程揚
原告
李維泰
被告
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邁爾斯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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