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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5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阮菁絨
被告
恒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 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 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施月燿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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