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阮菁絨 被 告 恒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 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 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