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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劉家偉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伯堯律師
被告
元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麗文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及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9,998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9,998元,包括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456,232元、年終獎金58,000元、離職補償金116,000元及代墊費用259,76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原告前開請求,除代墊費用259,766元、離職補償金116,000元部分外,請求積欠薪資、年終獎金合計514,232元部分,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57元(計算式:9,690-9,690×514,232/889,998×2/3=5,9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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