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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 原告
    李京倫
  • 被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李京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王愛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捌仟萬元(含工資及退休金3仟萬元 、損害賠償合計2億5仟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00 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及退休金訴訟,損害賠償不具工資性質,故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115,286元【計算式:2,278,000-30,000,000/280,000,0002,278,000 2/3≒2,115,286】,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佰壹拾壹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計算式:2,115,286-5,000=2,110,28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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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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