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威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王威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屹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本件起 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