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6號
- 原告
- 陳俊臣
- 被告
- 錦富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9,476元(含工資75萬元、預告工資13萬3,333元、資遣費14萬5,833元、提撥11萬7,16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代墊費用24萬7,150元、辦公室租金3萬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訴訟,其餘請求不具工資性質,故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參仟壹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5,157-1,146,326/1,429,47615,1572/3≒7,05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