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 原告
- 林建豐
- 訴訟代理人
- 賴奐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7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397元(計算式:4,190×1/3=1,39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