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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林建豐
訴訟代理人
賴奐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7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397元(計算式:4,190×1/3=1,39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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