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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藍梓云
原告
潘瑋婷
原告
江亦婷
原告
張寓畇
原告
王怡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948元(計算式:79,798+104,217+112,161+139,172+132,600=567,948),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057元(計算式:6,170×1/3=2,0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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