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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徐文瑞

  • 原告
    杜文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杜文譯 送達代收人 張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8,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07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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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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