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盤政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盤政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更正後之附件二「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議紀錄。 二、以「附表」列載本件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及細目,並載明於「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