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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聲請人
盤政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葉時榮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同法第3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葉時榮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葉時榮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葉時榮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願任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附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司字第33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46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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