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弘川、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弘川 相 對 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