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盤政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盤政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 係為使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為適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公司董事會決議由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公司所在地位在日本國大阪市○○區○○0○○0○00號,有聲請人提出履歷事項全部 證明書可稽,本院審酌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法人組織,須由自然人實際代為處理保管事務,如遇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要求查閱時,亦須由自然人實際代為提出簿冊以對;而公司內部究由何自然人處理上開事務,僅屬其內部業務分派,甚至可能因人員流動、業務交接而隨時更換,本院無從審核該人選是否恰當。再酌以法定簿冊保存期限長達10年,於實際保管人可能隨時更迭,外觀上難以察悉之情況下,恐增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查閱之困難,甚且,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境外公司,亦有礙於查閱相關簿冊及文件,為保障主管機關及相對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尚難認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適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