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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6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何嘉昇律師
相對人
慕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何嘉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黃文利會計師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黃文利會計師同意,爰聲請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股東臨時會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黃文利會計師同意,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113年6月7日士院鳴民司寬113年度司司155字第1139014667號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事會議事錄、黃文利會計師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各項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70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5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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