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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2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駱宏吉
相對人
奧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駱宏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駱宏吉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駱宏吉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經伊同意,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1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12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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