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黃瀞儀
- 法定代理人戴子煌
- 原告戴子煌
- 被告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戴子煌 相 對 人 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戴子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藍翊瑄為丞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藍翊瑄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唯一股東承認財務報表證明及指定簿冊保管人文件、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本院113 年度司字第36號卷第14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 度司司字第144號呈報清算人卷、113年度司司字第153號清 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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