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簡奉任、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簡奉任 相 對 人 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奉任為永艾芙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112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