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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

酌定檢查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蔡志堅
相對人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代理人
丘信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卓瑩鎗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檢查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斟酌事件之繁簡、檢查工作之年度、項目等內容、檢查人之勤勉及處理事務所費時間、心力、成本、同業標準等一切情形,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之負責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同年月18日協議有關檢查人之報酬金額及支付方式,為使伊工作順利進行,爰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本件檢查人之報酬金額應為若干,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其等迄未回復,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尚非無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於111年後已實質停止營運,檢查事件並非繁雜,惟聲請人仍積極處理本件事務(見本院111年度司字第8號卷三第24-26、30-32、40-44頁),及檢查人所處理前揭事務所須費之時間、心力、成本(見同上卷第56、80頁),暨斟酌相對人之意見(見同上卷第76頁),並參酌同業標準,認本件檢查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8萬5,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之,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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