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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 原告
    蔡志堅
  • 被告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志堅 相 對 人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代 理 人 丘信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卓瑩鎗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檢查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 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斟酌事件之繁簡、檢查工作之年度、項目等內容、檢查人之勤勉及處理事務所費時間、心力、成本、同業標準等一切情形,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之負責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同年月18日協議有關檢查人之報酬金額及支付方式,為使伊工作順利進行,爰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本件檢查人之報酬金額應為若干,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其等迄未回復,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尚非無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於111年後已實質停止營運,檢查事件並非繁雜,惟聲請人 仍積極處理本件事務(見本院111年度司字第8號卷三第24-26、30-32、40-44頁),及檢查人所處理前揭事務所須費之 時間、心力、成本(見同上卷第56、80頁),暨斟酌相對人之意見(見同上卷第76頁),並參酌同業標準,認本件檢查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8萬5,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之,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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