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James Louis Laufman、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James Louis Laufman 相 對 人 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相對人台灣奧特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James Louis Laufman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9日解散,已向本院 呈報清算人就任,嗣已清算完結,並經112年10月6日法人股東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12年10月6日法人股東董事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35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股東董事決議錄、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