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陳靜寬
- 相對人
- 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靜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靜寬為相對人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之股東臨時會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4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單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伊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