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靜寬、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靜寬 相 對 人 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靜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靜寬為相對人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之股東臨時會承認,同時選任 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 司司字第4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單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伊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