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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蘇怡文

聲請人
陳靜寬
相對人
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靜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靜寬為相對人好又寬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之股東臨時會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4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單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伊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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