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聲請人
柯惠文
相對人
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珍楠」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子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