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台灣樂貝特有限公司、蔡靜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樂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9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919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9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7919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