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吳皓天、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江昱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昱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5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