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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萬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219元 林萬清 自民國96年08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90274元 林萬清 自民國96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萬清於91年03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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