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李慶良、李立仁即德興廣東粥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立仁即德興廣東粥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55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