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蘇育賢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 被告禾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6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蘇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6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7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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