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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李慶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楊德齡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英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72,789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245,063元,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727,726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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