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李慶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楊德齡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英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72,789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245,063元,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727,726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