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陳彥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普利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錦珠
張本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8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