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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展妍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展妍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最新建物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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