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賴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展妍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展妍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最 新建物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