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張晉嘉、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一全、張宏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臺 王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