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廖維彥、北堽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紹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22,08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