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劉冠甫、黃照陽即綠摩豆園藝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照陽即綠摩豆園藝社 蔡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76,05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