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林珊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珊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458元,及其中新臺幣262,254元,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30,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